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但在一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过错推定原则。
广告侵权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广告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行为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就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需就行为人具有过错提出证明。在我国法律中,一般侵权待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应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是什么,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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