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过错推定侵权常见类型有:医疗机构违规进行诊疗侵权责任、林木折断侵权责任、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地下设施施工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侵权责任、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侵权责任等。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过错推定侵权常见类型有:医疗机构违规进行诊疗侵权责任、林木折断侵权责任、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地下设施施工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侵权责任、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侵权责任等。
医疗损害责任的推定过错情形如下: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法定情形;过错推定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生活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动物园实验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法定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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