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轻伤一级和二级的鉴定规定,如颅内出血、外伤性脑积水等为颅脑轻伤一级,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耳廓面积损伤30%以上、牙齿脱落4枚以上等属于面部、耳廓一级轻伤。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第五条
- 5.1.3轻伤一级
-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以上。
-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 h)脊髓挫裂伤。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第五条
- 5.1.4 轻伤二级
-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2以上。
-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2以上。
- d)颅骨骨折。
-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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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娜律师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北京执业14年
擅长:
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
邓伟娜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曾在大学任教多年,2010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和维护等法律服务。拥有10余年的专利、商标、版权民商事诉讼实践经验。同时在通过行政程序对专利、商标等确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熟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执法机构的行政程序,曾为四川米老头、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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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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