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是:其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根本界限。
工程分包,说的是总承包人或承包人在和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把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中某部分施工内容交由其他施工人(即分包人)来施工。所谓劳务分包,指的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把自己所承包的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去开展。劳务作业分包可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中的一类。劳务分包跟工程分包,虽然都叫做分包,但本质上有很大的区别。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主要从4个方面来区分:1、两者对应的主体不同。劳务分包指的是劳务分包人与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之间发生的行为关系,而工程分包指的是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发生的行为关系;2、两者对象不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人的劳务部分,而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3、两者合同效力不同。劳务分包属于合法的行为,法律也并没有禁止,而工程分包如果没有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就属于无效行为;4、两者法律后果不同。劳务分包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而工程分包会牵连到发包人,发包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减少了管理之苦,劳务分包出去以后人员的管理,从招聘到社保到 劳动合同到工人的福利待遇到劳动保险到人员的人事等等一大块全部的东西建筑公司都不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去管理,减少了劳务纠纷。
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客体的无形性:劳务分包合同的客体是劳动力的使用,是劳务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发包的是施工劳务作业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分包所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的劳务。
第一种形式自带劳务承包。第二种形式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第三种形式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施工劳务分无效包情形,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三: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
1、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标准要求:(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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