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分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予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不合格有过错的,一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可对工程进行修复,经过修复后,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修复费用;如果修复后工程仍然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同时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1、如果经过修复,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如果经过修复仍旧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可对工程进行修复,经过修复后,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修复费用;如果修复后工程仍然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不予支持。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若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不得将工程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若承包方主张支付工程款的,发包方可以验收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
工程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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