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构成
表见代理的要件具体如下: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但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
2、相对人在表面上、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为有权代理人。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的,即相对人不知道代订合同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
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进行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比如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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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报告编号:NO.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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