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理应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可以在诉讼中直接列为被告。其原因有二:首先,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其次,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作出的特殊规定。
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派出所是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的。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被告。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派出所无权行政裁决,派出所对赔偿纠纷进行调解,不属于行政裁决,不具有强制力,其性质属行政调解,以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且能达成一致为原则,只要一方不同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就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赔偿纠纷。
公安派出所是可以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的。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在本辖区内所设立的地方派出机构,代表公安机关对其辖区内的治安事项进行管理,拥有有限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权。
1、派出所对于不满足假释条件的,有权利拒绝假释。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派出所管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派出所是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的。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被告。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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