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1.10.17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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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三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犯罪没有得逞;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
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中的某种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客观行为,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千差万别,如何正确认定着手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被告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2、被告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3、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4、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并且能够反映其犯罪意志。二、犯罪没有得逞。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它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2、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3、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具备。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根本标志。犯罪活动着手实施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何确定行为人犯罪停止的原因究竟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还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尤其是在外界环境正好与犯罪分子的心理或思想共同起作用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正确惩罚罪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是出于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原因,可以从二个方面来考虑:其一,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客观原因)包括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和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犯罪分子自身的客观原因,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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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三个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2、犯罪没有得逞;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方旭律师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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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未遂的要件包括: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未能得逞。3、未能得逞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犯罪未遂的,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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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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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如下:(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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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有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未遂构成要件有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这三个。意志以外的原因指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遭遇客观障碍,被迫停止。这是区别未遂和中止的根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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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以下这些:(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犯罪未得逞。这是未遂和既遂区别的关键。(三)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遭遇客观障碍,被迫停止。这是区别未遂和中止的根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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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构成要件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二是犯罪未得逞;三是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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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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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未遂的要件包括: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未能得逞。3、未能得逞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犯罪未遂的,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