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立案的程序: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所涉及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作出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合同诈骗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立案调查,收集、调取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实施的各种证据材料。如果经调查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且证明确凿的,会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经调查认定不构成犯罪的,会释放嫌疑人或者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缓刑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宣告犯罪分子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缓刑考验期满,若没有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但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如下: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而制定的。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经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