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立即决定依法逮捕的被告人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依法逮捕后,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被告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2、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3、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4、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2、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3、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4、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院立案后发给被告人传票的期限,司法实践中传票送达期限由法院掌握;但是立案后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是有期限规定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是在立案后5日内送达给被告;刑事案件是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被告不出庭,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处理:1.被告是必须到庭的,例离婚案件的被告,其不出庭,可拘传到庭。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2.并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可作缺席判决处理,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不一定会影响审判的结果,如果侦查机关的证据已经非常完善,被告人翻供只会为自己带来不利——丧失了“认罪态度良好“这一酌定从轻的事由。
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1、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签收邮件的,即视为送达。2、通过将传票留置在其住处的方式送达。3、无法通过上述方法送达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的,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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