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2、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公诉案件法院不受理案件,必须搞清楚是不符合立案条件,还是符合立案条件,如果是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当然不会给立案;如果是后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事情会得到解决的。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刑事自诉案件法院不立案要根据驳回意见处理,若材料、证据不足欠缺的则应该补正相关材料、证据信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可向作出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核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起控告、申诉。
公安机关从性质上看是行政机关,从刑事诉讼法上来看,是侦查机关,侦查的作用和目的是查清是否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刑事案件的来龙去脉,包括查清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犯罪所造成的后果。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申请复议,申请复核,向检察院投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