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员工,并不一定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按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后,公众的钱是否能退回,还要看是否被犯罪嫌疑人挥霍、警方是否能追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是采用高息揽存的方式,案发多因为资金链断裂,从以往的案例看,能够追回少部分,大部分资金不能追回。
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可以适用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最核心的区别在于——用于融资的项目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客观存在的,是不是左手倒右手(即吸储资金方与资金使用方是不是同一人或机构控制下的)等等,这些差异直接决定了行为人在吸储时让办案人员所能内心确信的主观故意。
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吸的犯罪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