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虚心听取和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质量、服务态度、计量标准、质量标志、售后服务、价格状况等各方面的意见和监督。
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安全保障的义务;产品介绍、使用说明及明码标价的义务;向消费者出示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的义务;接受消费者合理要求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格式条款的说明、告知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合法获取消费者信息、保护消费者隐私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义务:1、诚实守信。2、听取消费者的建议。3、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4、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5、向消费者出具书面凭据。6、保证质量。7、履行“三包”服务政策。8、不以任何方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9、给消费者绝对的尊重。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有以下方式:一是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遇到的问题,可以直接向经营者进行反映,也可以反映给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再由消费者组织与经营者进行沟通。
1、召回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2、公平交易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3、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4、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在找经营者协商之前,应咨询或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新“三包”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弄清经营者在哪些方面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是退货、换物还是修理,能得到多少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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