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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租户有没有补偿

2024.04.18 拆迁安置 875人浏览举报
解析
租住房屋遇到拆迁安置的情况,租客如果经过出租方同意,对房屋进行相关装修工作,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遭遇拆迁安置情况,相关增加的装修价值评估部分,可以主张在拆迁安置补偿款中进行分割,拆迁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进行赔偿损失。
行动建议:
1、需要注意保存和出租方相关书面协议或者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出租方同意租赁方相关装修行为的实施
2、对相关装修的费用支出,保存好相关的明细,能提供发票为最佳
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纠纷,如果存在纠纷,应该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 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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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成

北京博善律师事务所

李建成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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