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一般是不能撤销的。但是如果拆迁补偿协议是在胁迫或者欺诈、基于重大误解等情形下签订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拆迁补偿协议。
赠与的合同可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是违法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下这些情形下订立的房屋购买合同能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原则上不可以。除非居民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2、一方通过欺诈手段,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3、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4、一方被胁迫而违背真实意愿签订;5、一方处于危困状态或丧失判断。
房屋拆迁协议签字了一般是不可以撤销的,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话,则可以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等。
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能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房屋拆迁协议不能约定仲裁,因为房屋拆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因该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当复议解决或者行政诉讼解决,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所以房屋拆迁协议不能约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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