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二)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三)房屋已经灭失的;(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包括:(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房屋已经灭失的;其他情形。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不详的不能受理;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不能受理;基本申请文件不齐备的等。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未使用中文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核实补偿安置标准;依法作出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