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一、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是:1.所附内容的确定性不同: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否发生需具有不确定性,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而附期限合同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确定事实的到来意味着此期限是可以确定的。2.所附内容能否被当事人预知不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是否是当事人不能预知的,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到来的。二、附条件的合同:(一)概念: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二)所附条件的特征与要求: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是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如果是肯定发生或肯定不发生的事,就不可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果所附的条件是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约定性)。法律规定的或者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条件是合法的事实。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是:1.所附内容的确定性不同: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否发生需具有不确定性,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而附期限合同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确定事实的到来意味着此期限是可以确定的。2.所附内容能否被当事人预知不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是否是当事人不能预知的,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到来的。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立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之时失效。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条件的要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附期限合同的期限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 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债权、附利息或附条件、期限或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可以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可附条件的种类有下列四类:1、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2、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3、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4、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
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免费查看合同附期限与附条件有什么区别
免费查看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免费查看关于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免费查看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免费查看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