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1、受害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以此让对方承担相应责任;2、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者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为赔偿,然后再向肇事者追求索赔。简单来说就是由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维修费然后再向责任方追讨赔偿。申请使用“代位赔偿”的前提就是车主需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者同时受伤,此种情形如何赔偿《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或其他司法解释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操作不统一。
1.扩大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如肇事司机、肇事司机单位、保险公司、车辆挂靠单位、肇事司机的雇主;2.通过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等途径申请医疗抢救费用;3.通过诉讼途径索赔并申请强制执行。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肇事者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报告。
通常情况下,肇事司机作为事故直接当事人成为民事赔偿主体,但我们需要明确,很多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和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并不一致。
交通事故受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一般是先由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对方机动车驾驶人承担。
交通事故受害者民事上诉状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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