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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尚在房产遗嘱公证给儿子但意外去世怎么办

2022.11.23 综合 2756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父母尚在,房产遗嘱公证给给儿子但意外去世,可以去公证处修改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报告编号:NO.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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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产如果是儿子的个人财产,突然去世有遗嘱的话,就按照遗嘱分配继承财产;没有遗嘱的话,由其父母、子女、配偶按顺序继承。2、房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儿子突然去世的情况下,应该先析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剩下一半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

    顾斌律师 2022.06.21 580人看过

李键键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李键键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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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怀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方面问题。 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有些遗嘱不需要公证,例如自书遗嘱。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准备材料:
财产凭证(如涉及房产,指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即可。如公证人员认为老人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的,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专业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办理时长:如果材料齐全,公证处会很快安排公证员办理,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2个小时就可以完成。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遗嘱人亲笔签名。
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立遗嘱人去世以后,如何做遗嘱公证?
    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振兴律师团队律师】擅长私人律师、公司顾问。 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重视,根据您简单描述,问题不够明确。 请查看我的联系方式,建议进一步通话咨询,详细描述所遇问题。 我们会给您更详尽的法律意见。 2022年07月01日 09点55分
  • 立遗嘱的人已去世怎么公证的
    您好,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去世了不能再办理遗嘱公证。
  • 父母去世留有遗嘱,没公证
    你好,不是必须公证,不过需要看遗嘱的内容,如果进一步咨询,可以点击头像进入主页,联系薛律师。
  • 祖父、父亲、儿子三代同在,父亲做遗嘱公证时,可以把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儿子父亲做遗嘱公证时需要提供祖父的去世证明吗?
    您好! 可以到档案馆查询当事人祖父的姓名。然后到祖父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派出所办理死亡证明。 《档案法》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 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 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 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档案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制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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