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其他故意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
适用罚金刑的情形:一、单科式。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二、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三、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四、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3、强制缴纳。
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合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对未成年人罪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一)自动缴纳。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二)强制缴纳。这是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三)随时缴纳。对于不能一次性足额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这一方式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的实现。缴纳罚金,不受刑罚时效的限制,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对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从而更好地发挥罚金刑应有的惩罚作用。(四)减免缴纳。在判决生效后,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天灾人祸等等),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被判处罚金的,未按规定缴纳罚金的,刑满后仍应缴纳。罚金是刑罚的一种,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自动缴纳。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强制缴纳。这是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
根据修订的《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缴纳方式有:自动缴纳。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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