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撤回条件有以下这些:(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一般情况下,说明理由即可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行政复议申请是可以撤回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撤回行政复议后不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在撤回行政复议后,还能再次申请复议,但是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来申请复议。如果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来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则除外。
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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