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生活当中存在一些分支公司充当行政处罚的主体的情况,它们享有一定的权力可以对某些领域的事情进行行政处罚。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今天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分公司可成为合同主体,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有经营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能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合同。其有相对独立财产担责,实践中能提高交易效率。签合同要遵循授权要求,相对方也应审查授权情况。

分公司仅仅是母公司为了拓展业务范围而设立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并未被赋予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无法以自身名义进行行政处罚。换言之,对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公司以其名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分公司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的主体,可以向分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分公司可作工伤认定主体,需视其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取得则有主体资格,能独立建劳动关系,遇工伤应申请认定并担责;未取得则无资格,由总公司作认定主体并担责。关键在于此证书,以此确定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