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刑法》
-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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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朕律师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天津执业14年
擅长: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亮点:
受到过“在看守所37天不放人是什么结果”等媒体报道。
律师简介
杨朕律师,现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重大民商事诉讼以及公司法律顾问方面有着较高的专业化水准和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始终秉承法律服务责任心第一,专业化第二,诚信第三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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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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