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2021.10.17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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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一)本罪与
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的界
限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三)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3)发生场合不同。(4)客体不同。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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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该罪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医疗和卫生的秩序。2、从客观方面是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个人或者是组织进行行医活动,而造成了一定的严重后果一般是对人身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3、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4、对结果发生是过失。
成安律师
2022.07.22
16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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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3.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包健律师
2022.06.02
20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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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从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工作,包括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
许睿律师
2022.06.28
22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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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包健律师
2022.08.17
119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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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包健律师
2022.08.17
18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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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包健律师
2022.08.17
22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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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包健律师
2022.08.17
20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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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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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包健律师
2022.08.17
229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