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警棍五十根以上的;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警棍五十根以上的;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警棍五十根以上的;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警棍五十根以上的;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警棍五十根以上的;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的;(二)手铐、脚镣合计十件以上的;(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四)警衔一百件以上等。
1、自然人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1、自然人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