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警棍五十根以上的;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警棍五十根以上的;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警棍五十根以上的;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