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违法强拆致建筑物损失的赔偿
虽然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材料证实涉案厂房为合法建筑,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涉案厂房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有关行政机关的认可和支持。对此,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承诺、确认和默许,形成了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该信赖利益属于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合法权益”范畴,应予保护。当事人基于信赖利益对涉案厂房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在有关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依法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2. 违法强拆致建筑物内动产损失的赔偿
在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行政机关需要对强拆活动相关事实作出合理释明(如现场是否制作清单、有无影像记录等),这是国务院推进执法全过程公开的硬性要求和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要素。人民
法院对此应在实体审查中结合案情加以核实,如果双方客观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权根据《行诉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酌定赔偿数额。
-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解释》
- 第四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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