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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能否构成犯罪

2021.03.12 刑事辩护 1973人浏览举报
解析
非法持有枪支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能构成犯罪: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案例】 2017年3月27日,某市公安局的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在自己家中寝室内存放一把射钉枪改装的枪支、两把气枪。杨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5月19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该市看守所。 2017年5月24日,该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在同在押人员谈话时发现在押人员杨某心情低落。经了解杨某是因不听父母管教被母亲报案抓进来的,驻所检察官对其进行了耐心的教育和开导。在驻所检察官情真意切的劝导下,杨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悔意,表示以后要听从父母的话改过自新。 【判决】 考虑到杨某无前科,系初犯,非法持有枪支仅是为了打鸟,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职权对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2017年5月26日,该院对其立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调查了解,杨某所在村组及其父母均表示其平日并无恶习,支持对其取保候审,案件承办人原则上也同意对其取保候审。 鉴于以上情况,驻所检察官认为犯罪疑人杨某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017年6月23日,该市公安局采纳了该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杨某进行了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报告编号:NO.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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