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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2024.04.15 刑事辩护 1500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条件是: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等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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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姜一凡律师 2019.09.04 1128人看过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姜一凡律师 2019.09.03 1166人看过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新立案标准?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张保明律师 2019.07.27 1280人看过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赵善博律师 2019.08.14 1254人看过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

    郑晓龙律师 2022.06.08 0人看过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违反水资源保护法,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等。

    韦四强律师团队律师 2020.08.20 956人看过
  • 什么标准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才立案?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秦江华律师 2019.07.31 1032人看过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条件有哪些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条件是:(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等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王文德律师团队律师 2023.07.17 340人看过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赵善博律师 2019.09.03 987人看过

成安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成安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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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事实和法律认定。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你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什么后果
    法院判刑坐牢,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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