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性质。房地产抵押权的物权性,房地产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其在性质上为物权。房地产抵押权的价值权性,房地产抵押权的价值权性使其区别于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
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有以下这些:(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等。
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1、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合同有以下这些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等。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房产不能办理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三、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四、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的情形有: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三、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等。
一般而言,实践中有如下几种既符合法律规范,又具有可操作性的交易模式,供房屋买卖的双方选用:(一)提前还款,解除抵押。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由原业主一次性提前归还尚欠银行的全部贷款余额,之后银行释放抵押权,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抵押登记,如此,原业主就取得了该房屋的完全产权,接下来,双方即可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买卖流程完成交易。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在房东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买方没有支付房款,因此买方资金的安全性高;缺点是,完全由房东筹钱还贷,就要求房东具有很强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且没有充分利用买方的首期房款参与还贷,不是最为经济的解决方案。
房地产抵押成立的条件是: 1.抵押人必须是对房地产享有合法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人。 2.有双方签定的书面的抵押合同; 3.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
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
免费查看抵押借款协议(房地产抵押)
免费查看房地产抵押抵押担保合同
免费查看抵押借款合同(地产权益抵押)
免费查看抵押借款协议书(房地产抵押)
免费查看三方房产质押抵押担保抵押合同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