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房产证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提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房产证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并不是行政复议程序前置,当事人不提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房产证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并不是行政复议程序前置,当事人不提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1、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房产证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并不是行政复议程序前置,当事人不提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1、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房产证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并不是行政复议程序前置,当事人不提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确认执法机关已对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