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废标的情形可以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进行认定。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则可以认定为废标。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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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复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制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报告编号:NO.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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