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营律师本科毕业于
辽宁大学法学专业,后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是京师律所合伙人、
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她从业二十年,专注
股东争议解决,善从细节找有利证据,代理商事诉讼
仲裁近千件。她还著书立说,是媒体点评嘉宾。曾代理印章索赔案助股东免责,为企业和股东权益保驾护航。
履历:深厚专业背景与丰富经验并存
王晓营律师本科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专业,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取得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为她的律师生涯奠定了坚实基础。2006年,王晓营正式开启律师执业之路。她是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此外,她还身兼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届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商事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
朝阳区律师协会商事研究会研究员等重要职务,并在2013年荣获首届朝阳区优秀女律师称号。
从业二十年来,王晓营专注于股东争议解决,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的股权纠纷案件。她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出色的逻辑推理能力和丰富的知识储备,办理案件时善于从细节中发现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从而扭转不利局面。她的执业生涯中,代理商事诉讼仲裁案件近千件,多次成功帮助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不仅如此,王晓营还在法律研究方面颇有建树,著有《
债权人面对植物人
公司的诉讼救济方式》《公司人格否认诉讼问题研究》,与人合著《保卫资本》。同时,她还是中央电视台证券咨询频道投资大扫描栏目点评嘉宾、《红星新闻》点评律师。
经验:为企业和股东保驾护航
王晓营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出了一些重要建议。在公司设立时,切记不要设立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一旦公司对外负债,唯一股东很难自证清白,大概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在委托代持方面,一定要签订代持协议,否则出资款和借款难以区分。在实践中,公司盈利后,显明股东违背诚信将投资款说成借款,从而引发大量纠纷。另外,公司解散纠纷在实践当中支持率很低,所以小股东签订出资协议时,要约定清楚可以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
案例:精准辩护,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王晓营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因一枚印章引发的千万索赔案,成功帮助自然人股东免责。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涉案主债权源于2008年的一笔
银行贷款纠纷,后经数次
债权转让,于2018年由甲公司最终受让。由于主
债务人及担保人丙公司早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甲公司在梳理丙公司历史档案时发现,该公司于2004年增资2000万元后,验资款在数日内便被全额转出。甲公司认为现股东乙公司构成抽逃出资,并主张在转账凭证上加盖了人名章的历史小股东柳某构成协助抽逃,要求其对418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柳某在2000年丙公司设立时为持股6%的登记股东,并于2004年4月将名下股权全部转让,退出公司。王晓营律师作为柳某的代理律师,并未纠缠于复杂的资金往来细节,而是精准锁定“协助抽逃出资”法定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身份与主观故意两大核心。她提出了三点抗辩理由:一是职权基础缺失,柳某仅为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从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财务负责人等任何管理职务,公司财务控制权与资金审批权始终由时任法定代表人顾某掌握,柳某客观上不具备协助转账2000万元巨款的职务便利与操作权限;二是无主观恶意与因果关系,柳某在案涉资金转出后不久即转让全部股权退出公司,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缺乏协助抽逃的动机,且案涉债务发生于2005年,柳某于2004年已退出,其退出行为与后续产生的债务无法清偿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印章不具排他性,私人印章在我国不具备法律上的专属性,在顾某实际控制公司全部印章及证照的背景下,原告仅凭一枚无法确定由谁加盖的名章即推定协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
法院经审理认为,仅凭转账凭证上的柳某人名章无法证明其具有协助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及实施了具体协助行为,判决支持了原告对乙公司抽逃出资的索赔请求,但全部驳回了原告要求柳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及公告费均由败诉方乙公司承担。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王晓营律师在股权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精准辩护策略,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彰显了司法实践对历史股东责任的审慎态度,保护了善意历史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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