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些律师,他们凭借专业知识和智慧,为当事人解决难题。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马剑鸿律师,执业证号是14419202010237298,就具备这样的能力。他隶属于
广东鹏日
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广东省
东莞市莞
城区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6-7楼。马剑鸿律师深耕法律实务,专注疑难复杂案件,凭借扎实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成为律所服务委托人的骨干力量,广受当事人与业界认可。
先来看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案例。有位委托人因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期间身处国外无法应诉,
法院缺席审理后判决委托人支付租金30000元及高额违约金。一审缺席败诉,这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就觉得翻盘希望渺茫了,但马剑鸿律师的介入让事情有了转机。他在二审中全面阅卷,发现一审认定
债权转让已送达、租金未支付等关键事实错误,委托人其实已按原出租人指示足额支付租金,不存在欠付情形,且债权转让并未依法对委托人发生效力。马律师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出入境记录、微信实名认证查询结果等关键新证据,充分证明委托人一审缺席有正当理由、已实际付清租金、债权转让通知未有效送达等核心事实。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无需支付任何租金及违约金,实现了二审彻底逆转。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通俗来讲,这就好比你把借给朋友的钱转给了另一个人,得告诉朋友一声,不然朋友不知道要把钱还给谁,还是会接着把钱还给你。在这个案例中,一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已送达,但实际上并没有依法通知到债务人(委托人),按照法律规定,这个债权转让对委托人就不发生效力,所以委托人在未接到有效通知前向原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是合法履约,不应承担重复付款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关于债权转让未对其发生效力,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的抗辩。
再看看马剑鸿律师处理的另一个案件。委托人张伟元与被告成聪合伙,挂靠
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
公司资质,承接
佛山市
顺德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项目工程款结算至80%时,委托人可取回自身投资款。2023年4月,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投资明细,委托人已投资187万余元,扣除回款后未返还投资款为1480754元。然而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工程款已支付至80%后,被告成聪以“合伙未清算、数据不真实”为由,拒不按约定返还投资款。马剑鸿律师接受委托后,固定了《合作协议》、投资明细、工程验收资料、工程款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精准主张双方结算条件已成就。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投资明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工程款已达约定返还节点,被告抗辩无证据支持,判决被告成聪向委托人全额返还投资款148075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委托人实现全额胜诉。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通俗地说,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做个小生意,写了个纸条把各自要做的事情和分钱的方式都写清楚了,这个纸条就是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这个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共同签字确认的投资明细就是书面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项目工程款达到协议约定的返还节点,投资人就有权要求返还投资款。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返还投资款的主张。
马剑鸿律师身兼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及监事会
绩效工作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他法学功底深厚、思维独特,兼具企业高管、金融、经济及律师多重视角,善于立体化剖析个案,在程序设计、沟通协调与谈判方面能力出众。他不仅在
刑事辩护领域表现良好,专注刑事辩护与研究,办案类型较广、经验丰富,尤其在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刑民交叉等领域实战经验丰富,能提供专业有力的辩护支持,在民商事领域同样表现出色,擅长梳理甄别复杂证据、提炼核心争议,注重复盘总结,保障案件高效办结。他凭借自身专业功底、实战经验及团队支撑,以严谨态度、务实作风,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精细化法律服务,全力以赴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人的专业与担当。如果你也遇到法律难题,不妨相信像马剑鸿律师这样专业的法律人,让他们用法律武器为你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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