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十年磨砺,铸就专业传奇
黄志峰律师拥有令人瞩目的履历。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的学位为他夯实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不仅如此,他还是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企业
劳动关系管理实务》合著作者,并且拥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这一专业证书,这种跨领域的知识储备让他在处理劳动相关法律事务时较为得心应手。
黄志峰律师有着二十年
劳动争议裁判和律师办案经验。他曾先后担任
上海市某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庭庭长、上海市某中级人民
法院庭长助理,从事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十余年。在公职岗位上,他获得了公务员立功奖励、上海市优秀仲裁员等荣誉,处置大小案件共计5000余件。如此丰富的司法处置经验,让他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比较了解,每一个细节在他眼中都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辞去公职成为一名人民律师后,他更是全身心投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顾问及合规风控服务,在劳资关系、合同争议、债权债务、婚姻家事等方面展现出一定的诉讼和处置能力。
(二)经典案例,彰显卓越实力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个黄律师办理的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胜诉案例,来感受他的专业和智慧。2008年,一位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并签订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在2023年,劳动者因焦虑状态三次提交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批准了前两次病假,却无故不批准第三次病假,并以劳动者
旷工三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先后通过行政途径维权未果后,于2024年申请
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期间的工资。
这个案件存在诸多难点。用人单位抗辩劳动者请求已过仲裁时效,称劳动者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客观上无恢复劳动关系的基础,还认为劳动者未按要求返岗属于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同时,需要举证证明用人单位不予批准病假的不合理性,以及仲裁时效存在中断情形,并且要推翻用人单位关于岗位已无法恢复的主张。
面对这些难题,黄志峰律师展现出了他的专业素养和敏锐洞察力。他首先梳理案件时间线,明确劳动者通过行政途径维权的行为构成仲裁时效中断,有力地反驳了用人单位的时效抗辩。接着围绕病假证明的合法性、用人单位不批准病假的不合理性进行举证和抗辩,证明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岗位已被替代的主张,黄律师在质证时指出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岗位已实际被他人接任,不存在无法恢复劳动关系的客观情形。最终,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自2023年7月12日起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月17日期间工资共计6
1233.68元,黄律师为劳动者争取到了不错的结果。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通俗化解释:打个比方,就像跑步比赛的计时器,原本仲裁时效就像规定的跑步时间,但是当你向对方主张权利,比如和欠你钱的人说还钱;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帮助,比如找警察处理纠纷;又或者对方答应还钱,这时候计时器就会暂停,等这些情况结束后,计时器重新开始计时。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劳动者通过行政途径维权,这就属于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仲裁时效因此中断。黄志峰律师正是依据这一规则,明确了劳动者通过行政途径维权的行为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而有力地反驳了用人单位的时效抗辩,为劳动者解决问题提供了助力。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劳动者在时效问题上的抗辩,使得案件能够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继续进行。
(三)上海东道律所,专业团队的坚实后盾
黄志峰律师任职于上海东道
律师事务所,这是一家有一定底蕴和专业实力的律所。作为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兼管理委员会成员,黄律师在律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汇聚了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为黄律师提供了良好的交流和合作平台。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团队成员可以相互协作、集思广益,为当事人提供较为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这种团队的力量让黄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更有优势,能够较好地应对各种挑战。
在上海这片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土地上,劳动争议等法律问题可能会困扰人们。而黄志峰律师凭借着他二十年的专业沉淀、一定的办案能力以及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提供了较为可靠的法律保障。无论你在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争议等方面遇到什么难题,相信黄志峰律师和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能帮你解决问题,让法律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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