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深造,铸就专业根基
黄志峰律师的
教育背景为他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了法学硕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是国内法学教育方面颇具影响力的学府,拥有优秀的师资力量和浓厚的学术氛围。在这里,黄志峰沉浸于法学知识的海洋,系统地学习了各个领域的
法律知识,从法理的深入探究到具体法律条文的细致研读,每一步都走得扎实而坚定。
在人大的学习生活中,黄志峰不仅掌握了扎实的法学理论,更培养了严谨的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教授们的精彩授课和案例分析,让他学会了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去审视和解决实际问题。这段宝贵的学习经历,如同为他打造了一把锋利的法律之剑,让他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能够披荆斩棘。
多元角色,积累丰富经验
除了优秀的教育背景,黄志峰律师还有着丰富的职业履历。他曾是
上海市某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庭庭长、上海市某中级人民
法院庭长助理,从事
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十余年。在这个过程中,他处理大小案件共计5000余件,积累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处置经验。这段经历让他对
劳动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实践运用能力。
后来,他辞去公职成为一名人民律师,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顾问及合规风控服务。他的服务领域广泛,在劳资关系、合同争议、债权债务、婚姻家事等方面都具有丰富的诉讼和处置经验。同时,他还是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企业
劳动关系管理实务》的合著作者,以及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这些都展示了他在劳动法律领域的专业性。
成功案例,展现专业能力
在众多的成功案例中,有一起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例尤为引人注目。劳动者于2008年入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劳动者因焦虑状态三次提交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批准前两次病假后,无故不批准第三次病假,并以劳动者
旷工三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就解除事宜先后通过行政途径维权未果后,于2024年申请
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期间的工资。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用人单位抗辩劳动者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且主张劳动者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客观上无恢复劳动关系的基础,同时认为劳动者未按要求返岗属于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此外,还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不予批准病假的不合理性,以及仲裁时效存在中断情形,同时推翻用人单位关于岗位已无法恢复的主张。
黄志峰律师接手此案后,充分发挥了他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首先梳理案件时间线,明确劳动者通过行政途径维权的行为构成仲裁时效中断,有力地反驳了用人单位的时效抗辩。接着,他围绕病假证明的合法性、用人单位不批准病假的不合理性进行举证和抗辩,证明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岗位已被替代的主张,他在质证时指出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岗位已实际被他人接任,不存在无法恢复劳动关系的客观情形。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通俗来讲,就好比你和别人约定了一个还钱的时间,过了这个时间就不能再去法院告他还钱了,但是如果你在这个时间内去找他要钱,或者找相关部门帮忙处理,那么这个还钱的时间限制就会重新开始计算。在本案中,劳动者通过行政途径维权的行为就属于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构成了仲裁时效中断。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劳动者关于仲裁时效未过的抗辩,为最终的结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最终,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自2023年7月12日起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月17日期间工资共计61233.68元。这一结果展现了黄志峰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全力维护。
荣誉加身,不忘初心再前行
黄志峰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赢得了社会的认可。他获得了公务员立功奖励、上海市优秀仲裁员等荣誉。然而,面对这些荣誉,他并没有骄傲自满,而是始终保持着对法律事业的热爱和对当事人的负责态度。
在未来的道路上,黄志峰律师将继续凭借着他在中国人民大学所学的扎实法学知识和二十年劳动争议裁判及律师办案的丰富经验,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如果你在上海遇到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争议等法律问题,不妨相信黄志峰律师,他将用专业和热情为你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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