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案辩护:鼎卓刑辩团队如何精准扭转乾坤
在司法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辩护律师则是当事人权益的守护者。今天,就让我们走进一起职务侵占案,看看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是如何凭借精准辩护,成功扭转局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案件核心聚焦资金流向与权益归属
甲
公司在2011年设立,张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并非
股东。2012年,甲公司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张某某同样出任法定代表人。乙公司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后,依据与刘某某签订的
居间合同支付了1110万元居间费。之后,张某某与刘某某协商,刘某某退还750万元至甲公司财务人员保管的张某某个人银行卡,该款项随即转入甲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经营。
然而,2018年乙公司股东变更后,新股东以张某某编造居间合同骗取公司资金为由报案。一审
法院认定张某某将750万元转入个人卡中占为己有,判处其
有期徒刑五年。张某某不服,委托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上诉。
辩护团队三重逻辑击破指控
资金流向还原,击破“非法占有”假象
鼎卓刑辩团队深入梳理银行流水和财务凭证,发现涉案银行卡实际为甲公司业务卡,由公司财务保管使用,张某某并无控制支配权。750万转入后在甲公司以“收到中介费用”入账,且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及投资,张某某未从中获取分毫。这一客观行为充分证明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
利益关系厘清,限缩“第三人占有”认定
针对控方“非法占为己有包括第三人占有”的观点,辩护团队精准指出,2012年张某某并非甲公司股东,对甲公司不享有直接权益,甲公司占有乙公司财产与张某某个人无利益关联。
职务侵占罪中“第三人占有”需严格审查行为人对第三人的控制、支配权及利益归属,本案显然不符。
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区分,揭示
民事纠纷本质
团队强调,要求刘某某退还750万元是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张某某是代表单位意志、为单位利益行事,属于单位行为,而单位不构成本罪主体。甲公司与乙公司系母子公司,存在大量资金往来,本案实质是股东间民事纠纷,不应以刑事手段干预。
成功扭转结局,彰显辩护关键价值
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开庭后,
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最终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这起案件中,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从资金流向、利益归属、单位意志等多维度精准拆解控方证据链,成功推动司法机关遵循罪
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谦抑性原则,将已判五年实刑的案件彻底扭转,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人身自由,充分彰显了
刑事辩护在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中的关键价值。为这样专业、负责的辩护团队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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