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然流水是生活在水流所流经的区域的上游与下游人民以及水流两岸人民共同的财富。为了协调好上游与下游以及水流两岸人民使用自然流水的关系,有必要在《
民法典》中对自然流水的使用问题作出规定。关于对自然流水的使用问题,特别法有规定的,首先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我国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实行水资源配置制度。国家对水资按照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从我国水法的规定来看,跨行政区域的自然流水的使用要遵从政府的行政调配。但不跨行政区域的自然流水的使用要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例如,一条山谷中的溪流从上到下流经两个自然村,两个村的村民都依赖这条溪流生产和生活。在旱季,上游来水减少,上游村的村民对水量的需求增大,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应该考虑到下游村民对水的需要,上游村的村民不能在溪流上筑坝,截取全部水流。其次,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低地权利人的承水、过水义务,从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权利人不得妨阻。第二,水流地权利人变更水流或者宽度的限制,其不得随意变更水流的方向或宽度。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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