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没有抵押物。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保证属于人保,抵押、质押和留置属于物保。因此,保证和抵押是不同的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没有抵押物。
利息是抵押物担保范围。根据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物能够重复抵押,但是有多个抵押权的抵押物在受偿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受偿。其顺序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优先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多个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则按照抵押登记的办理时间受偿。
担保人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先申请处理抵押物。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时候,要先处理抵押物,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所以有抵押物的时候,担保人可以先申请处理抵押物。
担保人不一定需要抵押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因此,担保人不一定是抵押人,也就不一定需要提供抵押物了,而要看具体的担保方式而定。
担保的形式并非单一,所以担保并不一定需要抵押物。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有了担保人是否需要抵押物需要根据担保合同的具体规定确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如果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优先物的担保。
担保中先处理抵押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一个债务既有抵押担保,也有保证担保的,首先处理抵押物清偿债务,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
抵押物进行担保的,不是强制性需要进行公证。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