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交通违章在哪个地方的车管所进行处理
2023.02.15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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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交警直属二大队二中队违法处理大厅。
地址:
淄博路与云门山路交叉路口东30米。
电话:7272302。
2、交警直属二大队三中队违法处理大厅。
地址:
东营区牛庄镇辛河路25号。
电话:7175770。
3、交警直属二大队四中队违法处理大厅。
地址:郝纯路117号。
电话:7175773。
4、交警直属二大队五中队违法处理大厅。
地址:西四路282号。
电话:7175775。
5、交警直属二大队一中队违法处理大厅。
地址:商河路17号。
电话:7175761。
6、交警直属二大队综合中队违法处理大厅。
地址:嘉祥路东首。
电话:7272111。
7、交警直属三大队违法处理大厅。
地址:大渡河路253号。
电话:7175539。
8、交警直属四大队违法处理大厅。
地址:东营港经济
开发区港城路东首。
电话:7272150。
9、交警直属一大队二中队违法大厅。
地址:北二路与西一路路口北100米。
电话:7175787。
10、交警直属一大队三中队违法处理大厅。
地址:东二路田庄收费站。
电话:7175763。
11、交警直属一大队四中队违法处理大厅。
地址:东二路105号。
电话:7175767。
12、交警直属一大队违法处理大厅。
地址:黄河路220号。
电话:727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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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 第五十三条,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八条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报告编号:NO.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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