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2021.10.17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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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可以说是基本保障与更高追求的关系。例如,甲要通过乙的承包地引水,通常需要在乙的承包土地上安装水管管道,此时乙不得拒绝甲的要求,因为甲向乙提出的是最基本的保障和最低要求,可以依靠所有权的相邻关系解决。但甲为了提高自已土地的效益,要求在乙的土地上挖一条比较宽的水渠引水,以提高水流量。由于甲的要求会使乙的土地遭受较大的损害,超出了乙向甲提供基本保障的义务,也超出了相邻关系所能解决的范围,按照相邻关系乙有权拒绝。对于当事人超出基本生活保障之外的更高要求,那就是法定的相邻关系所无法提供的了,这就要借助于地役权,通过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就可以充分满足当事人所希望的各种内容的要求。此时甲乙就可以设立地役权,约定甲可以在乙地上挖水渠引水,并由甲支付一定的费用弥补乙的损失。法律从利益平衡考虑,设立相邻关系,是为了维护社会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持社会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不动产利用关系,它维护的是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而设立地役权,并不是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除了体现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外,作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制度,二者主要差异还在于:第一,产生的原则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是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地役权是根据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第二,性质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独立的他物权,属于所有权的内容。而地役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在相邻关系得不到调节时,可通过约定加以弥补。地役权不仅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且还是一种独立物权形式,为用益物权的一种。考虑到这一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
物权法设专章规定了地役权。
【相关延伸】
问:地役权能否转让?
答: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第八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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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设立的。二是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三是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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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设立的。二是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一般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三是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其他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地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维持生产、生活的必备条件,对他们各自的权利给予一定限制,这是为了达到权利正常使用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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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两者的性质有差异,地役权是属于一种独立的物权,它属于用益物权;而相邻关系则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2、两者的法律效力有差异,相邻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地役权则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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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不能排除相邻关系。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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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法定模式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一般称为劳务关系;2、内容设定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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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崔萍律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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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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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律师
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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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受伤与工伤的区别在于工伤发生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受伤发生于雇佣期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