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权是否善意取得,在我国《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参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则,合理裁处。满足善意取得条件的,股权可以善意取得
合同无效能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本来就是建立在无权处分基础上的,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一般不是有效的而往往是效力待定或者无效的情况。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只要其取得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就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完成登记或者交付。
可以。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第二、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第三、受让人必须是善意。
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
根据相关法律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受让人可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为: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财产;受让人是善意的;受让价格合理;受让人已实际占有动产或登记为权利人。
善意取得后,物的所有权归善意取得人所有,原所有权人不能主张返还,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
善意取得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