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的特征:1、房屋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2、房屋抵押权具有特定性。一方面抵押房屋是特定的,在房屋抵押设定后,应当办理抵押登已,房屋抵押权成立,登记机关就具体特定的房屋向抵押权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另一方面,房屋抵押是为特定的债权作担保,而不能笼统地担保债务人的一切债务。3、房屋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4、房屋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房屋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房屋的全部和被担保债权的全部。5、房屋抵押权具有追及性。在抵押房屋发生转让时,抵押权人仍有权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以确保债权的满足,受让人不得拒绝。6、房屋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二)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 (三)债权人未受清偿。(四)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抵押权人的权利核心就是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抵押物首先用来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方式来实现优先受偿权。
合同生效的要件:1、主体合格,即抵押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主体无瑕疵;2、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向外界表明意图在私法上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为;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目标的确定和可能性,目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其内容。
抵押权作为一种从权利,会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抵押权的消灭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债务已清偿完毕;第二、债务抵消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第三、债务被全部免除;第四、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第五、抵押权实现。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房产抵押权人有以下这些权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有: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3、义务不同:当事人在抵押担保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抵押权的设立方式最为常见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过抵押合同而设定抵押权。主合同债权债务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债权债务的履行有约定的,可以约定设立抵押权,我国法律中有规定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依照对应法条订立合同以保证权利义务。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所谓抵押人,就是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而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取得抵押权的人就是抵押权人。
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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