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可向上级机关申诉或举;产生损失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构成犯罪的,可以向监督机关举报。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玩忽职守罪和滥⽤职权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 (⼀)犯罪客体的区别 滥⽤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作⼈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作⼈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犯罪客观⽅⾯的区别 1、⾏为性质的区别。滥⽤职权罪在客。
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分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