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不以合同成立为要件。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并不是以合同未成立为要件,合同成立也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一方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违约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
合同成立可以还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1) 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2)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
合同成立并生效成立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
合同成立后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有效的合同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以下要件即可主张:(1) 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2)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
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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