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固有利益,二是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一)固有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对方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此时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二)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可以是直接损失,也可以是间接损失等。
缔约过失责任小于合同责任,因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履行利益)较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信赖利益)大。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范围有以下这些:(一)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固有利益,二是信赖利益。一、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二、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等。
《合同法》第113 条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包括固有利益赔偿和信赖利益的赔偿两个部分。(一)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当相对人的人身遭受损害时,赔偿范围为相对人所受的一切损失。因此,在缔约当事人双方都有过失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可以实行过失相抵的原则,就剩余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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