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不是侵权。缔约过失是指在缔结合同的时候,一方不履行诚信的义务,没有将合同的关键内容告知另一立当事人,从而造成缔结合同时出现明显不利于自己的情形。处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适用的实体法是合同法。
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从其性质上看与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是相近的,联系紧密,二者都是基于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均是合同上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侵权人与受害人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才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所以,侵权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与基础。
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仅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赔偿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比照后二者,因此必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侵害的权益来确定其赔偿范围。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等。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2、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