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

依通说,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

首先就是行为人假装在跟你谈合同,实际上却在恶意地进行谈判;其次就是行为人故意隐藏一些跟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一些虚假的情况;最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做出了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事情。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是民法学领域的重要概念,其内涵十分丰富,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梳理。论缔约过失责任考察缔约上的过错,故意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之过错要件,不成问题,重大过失往往与故意发生同样的效果,故构成缔约过失的过错不存在争议。存在争

缔约过失方具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行为,合同一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缔约过失方的过错行为与对方的损失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怎么判断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