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可以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执法人员的某些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对该项处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査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当事人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听证一般应当公开进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仅由公安机关行使等。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的,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被行政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抗辩。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后,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暂停执行。
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