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教师会由所在学校、其他
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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